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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22-11-03 13:40:38 浏览:2798

天津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3. 配备有效的沟通工具。  

4. 特种车辆应当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爆炸危险化学品,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装载后的罐体总质量应当与该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物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车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的罐容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形容器除外。  

7.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不得超过核定的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 配备与所运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天津危险品物流公司

(二) 必须有专业的一个停车场,满足以下要求:

1。自有或租用期限3年以上,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且停车场应位于企业注册地的地级市行政区域内。  

2.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和罐体的特种车辆,车辆数在20辆(含)以下的,停放面积不得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其他危险货物运输,特种车辆少于10辆的,停车面积不得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超过10个,每个停车场超过一部分的车辆面积不小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 停车场应当封闭、标识,不得妨碍居民生活,不得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的特种车辆驾驶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运输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剧毒化学品和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物品运输”类别从业资格证。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 员工、专用车辆、设备和停车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6. 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7. 安全生产规程。  

8. 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9.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处理制度。

(三)特殊运输需要的说明材料;

 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书面委托书。

第14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使用的专用车辆、设备。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实施的专用车辆、设备进行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特种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准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目或品名,如系剧毒化学品应标明“剧毒”。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加盖“非经营型危险物品运输专用章”。被许可人在承诺期内未实施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收回已经颁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第15条被许可人应当在承诺期内,保证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被许可人在承诺期内未按照承诺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收回已经颁发的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一次性、临时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设立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子公司,应当向子公司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注册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当在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终止危险物品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30日前通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后1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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