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泰物流网站!

全国服务热线:
15122215598

物流地址:
天津市东丽区建邦时代汇12号楼

天津危险品物流运输公司的法律责任

日期:2024-04-18 13:32:01 浏览:46

1. 天津危险品物流运输公司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道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和水输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违规行为仍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品运输车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的道路运输公司、水路运输公司危险货物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报关人员、集装箱装载现场检查人员。

(二)运输危险货物时,未根据危险货物的危害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货物的;

(四)内河运输危险货物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关于单船运输危险货物数量的限制性规定的。

(五)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未投入使用的。

(6)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告知装运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的,或者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装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放置适当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稳定剂,托运人不添加或者不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 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额定载重量装载危险货物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

3.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悬挂、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没有专人押运的。

(三)运输剧毒、爆炸危险货物需要长时间停留时,驾驶人、押运人员未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4) 剧毒危险物品、爆炸危险物品在道路运输过程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漏,驾驶人、押运人员未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4.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公司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公司,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事故隐患,禁止未消除事故隐患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2) 用于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

5. 内河非法运输危险货物的法律责任。

在内河危险货物非法运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货物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的。

(二)内河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书的。

(三)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先将有关事项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4)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停泊时,未按照规定显示专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门的信号,或者未按照约定申请引航。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转运作业的,依照《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物流知识

联系方式丨CONTACT

  • 电话:15122215598
  • 邮箱:atwl999@163.com
  • QQ:353352695
  •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建邦时代汇12号楼
首页
电话
短信
联系